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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涉披露7.21受查警 控方:倘「心知肚明」披露身分即犯法 辯方斥扭曲條文解讀 (17:16)

正因民主派初選47人案等案而還押的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元朗7.21事件中接受調查、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的資料。他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受審,控方今(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陳辭,稱只要被告「心知肚明」游乃強涉嫌受賄賂而被廉署查,披露「游乃強」的身分已犯法,遭辯方質疑控方刻意扭曲條文解讀,令廉署得到最大保護。雙方陳辭完畢,裁判官下周一(6日)將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被告林卓廷(44歲),否認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犯案。

控方稱,賄賂案向來難以偵破,《防止賄賂條例》(下稱《條例》)立法原意是杜絕受查人知情後銷毁證據等,以保障調查的隱密性及受查人的名譽,故禁止披露調查的條文相對嚴苛。

對於辯方昨(2日)提到,被告只披露游乃強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被廉署調查,公眾知悉他牽涉《條例》下第2部罪行,是廉署高調拘捕被告。控方反駁,只要披露某人被廉署調查,該人或已作出粉碎調查的舉動,「如所有披露都要畫公仔畫出腸,只要披露者立壞心腸,唔講嗰幾隻字(畀人查貪污),就可以逍遙法外」,是與立法原意背道而馳。因此若被告「心知肚明」游乃強涉嫌受賄賂被查,單單披露「游乃強」的身分已犯法。

辯方質疑控方的解讀,相等於提及「游乃強」、「游乃強受查」、「游乃強被廉署查」、「游乃強被廉署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均屬犯法,實屬荒謬,斥控方刻意扭曲條文解讀,務求在不修改條文之下保護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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