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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涉披露受查人身分 辯方質疑廉署高調拘捕致揭受查者身分 「被告何罪之有?」 (17:41)

正因初選47人案等案而還押的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元朗7.21事件中接受調查、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的資料,林卓廷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今(2日)續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辯方指出,林卓廷在記者會披露的是游乃強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被廉署調查,並非《防止賄賂條例》中的受限資料,但游乃強因牽涉條例下的其他罪行而被查一事曝光,是源於廉署高調拘捕被告,再公開控罪詳情,辯方當庭反問「咁,被告又何罪之有?」,認為法庭應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44歲)否認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犯案。

辯方大律師沈士文指出,3名廉署人員的證供不可能動搖被告在3次記者會上的發言,以及《防止賄賂條例》》(下稱條例)第30條的法律詮釋,法庭唯一需要裁斷的只是對第30條的詮釋。

辯方指出,曾任廉署調查員的被告在3次均只提及游乃強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被廉署調查,有關罪行屬《普通法》下的罪行,被告「從來都避開」提及廉署調查游乃強牽涉在條例下的第2部罪行。

裁判官葉啓亮關注,辯方在書面陳辭的「若非廉署高調拘捕被告,第三者何以得知游乃強被廉署調查的其他罪行」說法何解。辯方回應,「很諷刺地,當被告重重複複避開跌入(條例)第30條,但廉署拉人就將事件揭發咗」,公開本案控罪詳情,令公眾得悉游乃強被調查條例下的第2部罪行,最終成為對被告的指控,反問「被告何罪之有?」,認為法庭應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聆訊明(3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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