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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管雷射筆罪脫 官︰接納被告曾觀星 事發往協助因催淚煙不適母「或係真」 (17:32)

前年8月11日,深水埗爆發警民衝突,23歲幼稚園女教師被指稱管有兩支雷射筆,今(2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鄭念慈指出,被告供稱攜觀星筆計劃行夜山觀星,碰巧需前往協助居住深水埗、吸入催淚煙而感不適的母親,說法「有可能係真」,認為未能證明她使用雷射筆意圖傷人,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劉潔儀(23歲)聞裁決時飲泣,以衣袖拭淚,散庭時與胞姊相擁而泣。鄭官總結案情指出,被告管有的兩支雷射筆為3B類激光裝置,分別在40米及20米距離內直接照射時,可致眼睛受損。案發當日,被告稱與朋友相約行夜山觀星,並攜同兩支觀星筆到友人在美孚的家中。鄭官認為,據被告Instagram截圖等證供,法庭「別無他選」,只能接納她曾行夜山觀星,此興趣亦可能持續不斷,亦未能肯定她管有雷射筆作傷人或觀星之用。

被告供稱當日在友人家中收到母親致電求助,指稱催淚煙傳入家中,雙眼感不適,被告遂前往深水埗,途中一群人跑向她並大叫「走呀」,她跟着人群跑,隨後被制服。鄭官表示,辯方呈證物指稱被告母親租住鄰近深水埗警署的單位,而當時警方確實在附近發射催淚彈,被告亦有急救資格,雖然母親可以選擇報警求助或送院治理,但選擇向女兒求助,「始終都有可能係真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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