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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師非禮兩男生判社服令 上訴定罪駁回另遭加刑改判囚8月 (16:53)

任教英文科的35歲中學男教師,於2015至2017年間,多次在校內非禮兩名案發時年約15歲的男生,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男教師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律政司亦就刑期過輕提出覆核,案件今(2日)於上訴庭處理。上訴庭駁回男教師上訴,維持定罪原判,並批准律政司刑期覆核;就兩罪判處10個月監禁,惟考慮被告完成社會服務令及曾還押,扣減兩個月後,終判囚8個月,須即時服刑。

案情指稱,被告吳浩楠(35歲)某日趁男生X獨自在校內做功課時跟他聊天,其間突然伸手進X的上衣內,在X的肚臍下搔癢。其後他又趁男生Y上完英語提升課後,交談時伸手入Y的衣服,撫摸其乳頭及大腿。原審法官李慶年判刑時稱,案情輕微,基於教化導向總比懲罰好,故判處社會服務令。

代表被告吳浩楠的大律師陳辭時稱,吳浩楠與兩名同事有「血海深仇」,且該兩名教師與事主X、Y關係密切;而事主報警前夕,校方曾與被告商討升職事宜,稱他「前途一片光明」,與報案時間相當脗合。大律師稱,吳浩楠遭同事誣陷,並串謀較熟稔的學生誣衊被告非禮,惟遭法官質疑涉案者共同串謀的可行性。大律師續稱,原審法官判刑時作出全面考慮,又說兩名涉案事主沒有長期創傷,且法庭不為兩人取創傷報告,亦獲控方接納。

律政司一方則表示,本案有數項加刑因素,包括被告重複犯案、違反誠信、雙方年齡差距大,形容被告枉為人師,他其後更變本加厲,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律政司一方重申,有悔意是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條件,惟被告不認罪,經審訊後定罪仍稱遭誣告;指稱被告完成社會服務令,以及還押3周也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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