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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涉管雷射筆罪脫 入稟向律政司索償52萬 稱案件主管未提供兩警口供致損失 (20:12)

一名少年涉前年11月11日「大三罷」在旺角管有雷射筆,今年6月獲裁定一項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罪名不成立。他今(12月1日)入稟區域法院向律政司索償52萬元,指稱案件主管未曾提供兩份警員口供,令他蒙受損失。他形容入稟僅「一個姿態(gesture)」,估計勝算不大。

原告人彭裕謙現年19歲;答辯方為律政司。在雷射筆案無律師代表下完成6日審訊的彭裕謙稱,自己熟悉案件細節,現階段相信仍有能力獨自處理訴訟。

入稟狀指稱,負責原告人雷射筆案件的案件主管7608周俊業(音譯),在原告人要求下,於去年11月提供由警員2031袁浩雲(音譯)及警員10610陳卓培,分別在去年10月29日及25日錄取的兩份口供。原告人後來得悉,兩名警員去年10月16日曾錄取口供,惟該兩份口供從未送到原告人手中。

袁姓警員在10月16日的首份口供稱曾處理一支黑色雷射筆,惟證物編號與10月29日第二份口供所指的不同;陳姓警員則在首份口供稱處理一支雷射筆,第二份口供改為兩支雷射筆。

入稟狀指出,案件主管不披露首份口供、陳姓警員簽署兩份證供、以及在庭上作虛假供辭,皆是有意圖造成或知悉有可能對原告人造成損害,答辯方行為對原告人的案件構成不公及不利,亦增加法律開支,故入稟追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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