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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涉披露7.21受查警身分 辯方爭議資料屬防賄條例受限制資料否 (15:07)

正因民主派初選47人案等案件還押的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元朗7.21事件中接受調查、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的資料,林卓廷今(12月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受審。辯方爭議,被告所披露的資料是否《防止賄賂條例》中受限制的資料,以及有否合理辯解。

被告林卓廷(44歲),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向公眾披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廉署首席調查主任李景文在盤問下同意,前年7.21事件性質嚴重,受傳媒廣泛報道,引起公眾高度關注,加上廉署接獲投訴稱警方當日無適時採取執法行動,於是在事發後兩天循兩大方向展開調查,包括是否有人貪污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調查至今仍進行。

李景文表示,由於被告林卓廷當日遇襲受傷,故邀請他於前年7月25日接受廉署調查,其間向被告提及調查方向,並提醒他在《防止賄賂條例》(下稱條例)第30條下不准披露的事項。李景文同意被告曾任廉署調查員,曾接受相關法例的訓練。辯方指出,被告曾向李景文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並非條例下第II部所訂明的罪行,不受條例限制」,李景文堅稱沒有。

辯方質疑李景文在會面後16個月才錄取口供,為何如此斬釘截鐵地確認沒有,李景文稱,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調查所涉及的人和事相同,不能將調查分割,披露其中一項都會影響調查,假若被告曾提出此話,他必定會提醒被告不能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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