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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中學生警署擲汽油彈縱火襲警罪成還押候判 16歲男脫罪 (12:41)

3名同校中學生被指在去年4月1日凌晨,向大埔警署投擲汽油彈,警署車閘及外牆熏黑。首、次被告今(12月1日)於區域法院被判意圖縱火損毁財產及襲警罪成,第三被告則罪名不成立。法官林偉權指出,縱火者知悉燃燒物威力有限,不會預見危及附近警員的生命,裁定兩人意圖損壞財產而縱火罪成,意圖罔顧人命而縱火則罪脫;第三被告並非現場被捕,未能證明他曾縱火。案件押後至本月22日判刑,待索取教導所報告,其間首、次被告需還押。

被告曾華錕(19歲)、羅聶峰(20歲)和16歲男生同被控有意圖而縱火。曾、羅承認襲警及縱火意圖損壞財產,但否認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而縱火,16歲男生則否認縱火。案件押後待索取教導所報告,林官明言,僅按照法律規定索報告,不代表會依循報告建議判刑。

林官裁決時指出,警署外牆結構堅固,3名縱火者投擲的5項燃燒物中,僅一枚輕微燃燒,其中一枚沒有點燃,所有火勢在1分鐘內熄滅,認為兩名被告知悉燃燒物威力有限,難以想到會令外牆或大閘損毁嚴重,危害他人性命。

林官亦相信被告明白燃燒物的玻璃碎片飛濺距離有限,且控方未能舉證碎片濺至遠處,認為碎片彈至遠處,可能危及性命的說法存疑;停車場內沒有易燃物品助燃,汽車、太陽傘等亦與燃燒物有距離,被告不會預見縱火會危害停車場內的人。

第三被告逃去後8分鐘,在附近公園被警員拘捕。林官認為他不可能如控方所言,丟棄背囊及換鞋,卻沒有丟棄外套,故其衣著不足舉證他是縱火者;被告手機收到「你走唔走到」的信息,林官認為信息在被告被捕一個半小時後出現,缺乏上文下理,不能證明他是縱火者,裁定縱火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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