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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家賢遭咬甩耳案 控方質疑被告患酒精醺醉病說法 精神科醫生同意徵狀不符 (16:00)

前年11月3日太古城外發生揮刀傷人案釀4人受傷,包括民主黨時任區議員趙家賢被咬甩左耳,案件今(29日)在高等法院續審。辯方團隊加入資深大律師陸貽信作辯護,並傳召精神科醫生作供。精神科醫生報告指出,被告喝酒後忘記事發經過,認為他符合出現「病理學酒精醺醉病」。惟控方盤問時指出,此病症的其中一項條件是在短時間、多在數分鐘內發生,被告離家至案發時間達1個半小時,質疑被告不符合徵狀,並在法官協助澄清下,該醫生最終同意說法。

精神科醫生黃以謙在庭上引述其報告,稱曾在今年7月22日於荔枝角收押所與被告陳真(51歲)會面及作出精神病學評估。黃以謙評估,被告沒患上精神分裂或躁鬱症,會面時其認知能力清晰、沒有幻聽表徵,集中力正常等。

黃以謙續稱,看過事發的4段片段,被告沒有出現與醉酒相關的精神狀況表徵,如步履不穩、身體不協調等。黃以謙根據與被告的會面、過往文件及就診紀錄,且被告有多年喝酒習慣,判斷他患有酒精依賴及復發性抑鬱症。惟黃以謙指出,被告關鍵時刻的行為與平常不一樣,並不歸因於酒精依賴或復發性抑鬱症。

至於被告忘記犯案經過,黃以謙稱被告回家時牽涉衝突,作出侵略性、爆炸性的行為,其後曾不省人事,對事發片段毫無記憶,其情況符合病理學酒精醺醉病(Pathological alcohol intoxication)的徵狀,此病亦屬精神病。

黃以謙稱,此病症有數項徵狀,包括要喝酒,且喝酒量與平常相若或較少,但突然引發急性醺醉;另有行為或言語上暴力,如失控、爭拗、侵略、情緒不穩等。他亦稱,此症狀通常在喝酒後數分鐘發生、患者沒患上其他精神病或結構性大腦失調等。他又提到,曾在2019年11月到收押所評估被告的精神狀況,證明他能簽署法律的授權書,以進行賣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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