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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覆核爭打電話權敗訴 官︰被判監對外溝通必然受限制 (20:30)

透過司法覆核為囚犯爭得投票權的在囚者蔡全新,因不滿懲教署限制他在獄中致電外界,認為署方做法違憲,在2016年提出司法覆核,2018年於高等法院審理,相隔3年後今(26日)裁定蔡全新敗訴。法官黃國瑛在判辭多次重申,囚犯被判監、失去自由,其對外溝通必然受限制。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對裁決表示失望,又透露申請人已出獄,會與他聯絡,商討會否上訴。

蔡耀昌認為,裁決沒有全面考慮在囚者的困難及應有權利,加上有囚犯的家屬年紀大及行動不便。若獲准使用電話,緊急情況時亦可聯繫。現時資訊科技發達,且智慧監獄逐步試行,認為署方應使用新科技,並非僅依賴舊有的聯繫方法,如書信、探訪等。

申請人為蔡全新,答辯人是懲教署長及赤柱監獄首長。黃官在判辭引述申請方的理據,懲教署的常規令(Standing Orders)全面限制在囚者打電話予在港的人,違反《基本法》30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此限制不合憲及越權;且有海外家屬的囚犯可以獲准毋須申請打電話,是歧視沒有海外家屬的囚犯。

黃官在判辭表示,囚犯並非完全不可對外聯絡,如有需要,懲教署亦會安排與家屬以外的人聯繫。黃官更列出2014年至2016年的數據,平均約3000多人的申請,接近全數獲批。黃官續稱,年長、懷孕或有殘疾的囚犯家屬亦可申請視像探訪。

黃官多次重申囚犯被判監,其對外溝通必然受限制,且囚犯的致電申請是以每宗個案審視。黃官指出,申請人的投訴沒有根據,3次電話使用的申請中,有兩次被拒,當時曾有懲教職員詢問申請人的情況,申請人更一度稱情況不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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