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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食肆遊蕩囚9月上訴 控辯引「共同犯罪原則」理據 (17:12)

網民前年聖誕節兩日假期發起商場「和你Shop」,36歲市場推廣經理涉於大埔超級城的食肆搗亂,其後推開玻璃門,被指阻撓防暴警員進入商場。男子早前被裁定阻差辦公罪表證不成立,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成,判囚9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今(24日)於高院審理,控辯雙方並引用了終院「共同犯罪原則」的裁定。由於上訴方有新的上訴理據,法庭或須安排多一天的聆訊,案件暫定於2022年2月18日再訊,上訴人按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上訴人為楊浩然,答辯人為律政司,庭上播放的片段顯示,上訴人曾在商場內與他人聚集。另一片段可見,有數人進入食肆內把餐具、調味料等倒在餐桌上,上訴人亦有進入該食肆,惟沒有拍到他曾搗亂。

上訴方稱,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指出,上訴人進入食肆是為了支持及鼓勵他人搗亂,故認為他肯定有故意參與搗亂,並與其他搗亂的人有共同目的,但裁判官及答辯方指控上訴人涉延伸式的「共同犯罪計劃」,相比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罪責更重,惟遊蕩一罪並沒有較輕的罪責,故認為出現矛盾。

上訴方又指出,裁判官稱上訴人有份在食肆搗亂,損害商戶的利益,惟「利益」的定義可作不同解讀,如有臭味的露宿者進入食肆,都會影響商戶生意,反問露宿者是否要被定罪。

答辯方稱,片段可見,實際行為是有人進入店內搗亂,且裁判官指出上訴人與他人的共同目的是搗亂,此舉並非延伸式的「共同犯罪計劃」,屬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另外,上訴人只進入食肆兩分鐘,明顯並非入內用膳。就食肆利益受損的說法,答辯方回應,該食肆的負責人曾供稱擔心自己與員工的安危,反映他憂慮其福祉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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