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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滋擾恐嚇法官或違4罪 恐嚇罪最高可囚5年  (17:00)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19日)發表網誌,稱過去一年不時會出現法官和司法人員被滋擾甚至恐嚇的情況,她認為這些「卑鄙低劣行為」是「無知、懦弱和目無法紀」的表現,任何人也不應因為不滿法庭判決而試圖以肆意抨擊、網上「起底」,甚或威脅使用暴力等方式向法官施壓,或違反以下4項法例或法律原則:

滋擾: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c),任何人無合理原因,以不同方式(包括不斷打電話)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恐嚇:《刑事罪行條例》24條,威脅他人使其人身遭受損害,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監禁5年

刑事藐視法庭:以有確實風險對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構成干擾的行為,蓄意干擾司法工作妥善執行,包括侮辱司法人員、發布誹謗法院的言論或騷擾證人等

民事藐視法庭:原訟庭去年已頒布禁制令,禁止針對法官及其家屬的「起底」行為, 以防止任何企圖引起恐懼、謀取法庭偏私,或任何不當地影響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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