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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涉騙房貸600萬罪成准保釋候判 或失350萬退休金 (19:00)

55歲警司5年前隱瞞政府購入大嶼山愉景灣單位出租,並訛稱單位供父母自住,詐騙政府及匯豐銀行批出購屋貸款及按揭貸款共約600萬元,他今(17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獲准保釋至11月29日判刑。法官沈小民認為,證據顯示被告知悉購入連租約單位,而他瞞報及刻意說謊,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藉欺騙計劃,謀取100多萬元利潤。辯方求情稱,被告教導兒子為人要誠實正直。

辯方早前稱,被告龍少泉不知購屋貸款下的單位不能出租,他誤以為「交吉」意思是完成買賣,且貸款是由其妻代為申請,被告不清楚細節。

沈官裁決時引述地產經紀和被告的訊息對話紀錄,顯示「交吉」是指不連租約的單位,此與被告辯稱不符,他明知兩者的分別。被告亦知悉當時租客會續租,他於2016年9月28日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和補充協議,前者指明「交吉」,後者提及租客或會繼續居於該單位,而被告未有呈交補充協議申請貸款,以免生疑。

沈官認為,作為買家的被告不會輕易簽署協議,並問及租客何時遷出;原本租約於同年11月30日屆滿,被告的買賣合約則於12月1日開始,他理應為免麻煩,推遲合約生效日期,以待租客搬離單位。沈官稱,被告知道協議會引起當局和銀行查詢,影響審批申請,刻意營造購入不連租約單位的印象。

沈官續稱,被告於11月27日與租客簽約續租,新舊租約沒有間斷,他事後亦沒通知政府。被告與妻子案發時有商量及知情,兩人欲出租單位以支付貸款。

辯方求情指稱,被告出身基層家庭,加入警隊35年的他,罪成後或失去350萬元退休金及每月6萬元長俸,他亦已償還貸款;且他患有先天性心漏病,隨時有機會中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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