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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陳虹秀暴動罪脫申訟費獲批 官:控方無證據基礎指證犯案 (20:31)

前年8月31日灣仔發生衝突,8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被告之一的「陣地社工」陳虹秀因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並獲准當庭釋放。陳虹秀向法庭申請訟費,今(16日)獲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批准。沈官不接納控方稱她自招嫌疑,認為與裁決不符,控方無任何證據基礎指證陳虹秀與其他非法集結者集結在一起作出訂明行為、有着共同目的和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等。

沈官在判辭提到,控方反對被告陳虹秀申請訟費,稱她自招嫌疑、未有在較早及合適時間提出有力及有效的解釋,以及誤導控方針對被告的證據較強。

控方表示,陳虹秀在現場至少逗留40分鐘,她用擴音器不斷向警方叫囂,稱「警察保持克制」、「畀足時間市民離開」及「唔好開槍」等。她曾與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在一起,那些人持鐵通、木棍和圓盾堵路。惟沈官認為這說法與法庭裁決不符,陳虹秀在場言行並非爭議事項,控方無任何證據基礎指證她犯案。

控方續稱,陳虹秀身穿黑衣和佩戴防毒面具等裝備,在暴動現場被捕,裝備顯示她有備而來和早有預謀,她明知自己身處現場的原因,但沒在較早前向警方提出有效解釋。判辭提及,被告在警誡下有權保持緘默。

沈官認為,辯方對陳虹秀衣著和裝備的描述較為反映事實,引述她穿著印有「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的黑衫和白褲,頸上掛有3M口罩,她揹着橙色袋及管有擴音器連同兩支咪高峰。沈官指出,陳虹秀言行均展露人前,「看不到還有什麼有力的證據」顯示她把它收藏起來。由於控方的反對理由不成立,沈官批准陳虹秀申請,即由控方支付陳虹秀的法律援助署分擔費。

陳虹秀及同案其餘7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早前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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