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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量員管武器罪成囚3月提上訴 上訴方︰藏激光筆不一定有傷人意圖 (16:31)

前年10月13日有「18區開花」示威,地政總署丈量員被指稱其斜孭袋藏有一支激光筆,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3個月。他不服定罪上訴,案件今(15日)於高院審理。法官陳慶偉聽取控辯雙方陳辭後,押後至12月8日宣讀裁決。

上訴人雷启添,答辯人為律政司。上訴方稱,案發時沒有人用激光筆照射警員,且藏有激光筆不一定有傷人意圖;即使法庭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所指激光筆是工作所用,但認為不足以推論被告有意圖用作傷人。

答辯方則指稱,控方毋須證明上訴人持有激光筆是用作傷人,只要證明激光筆為傷人器具;且上訴人當時逃跑位置與堵路地方相距不遠,警方開始追截示威者後的3分鐘已截獲上訴人,時間相當接近,且上訴人藏有面巾及手袖,故認為足以作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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