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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智障清潔工裁有參與集結 判監管和治療令18個月 邵家臻:令人滿意結果 (12:08)

輕度智障的清潔工「發仔」李啟發涉於前年10月12日以雷射筆照射旺角警署,法庭早前裁定他不適宜答辯和受審,控方繼續就案件舉證後,裁判官裁定他有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案件今(12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判被告接受監管和治療令18個月,「以改善是非對錯的判斷能力」。協助李啟發的立法會前議員邵家臻表示,監管和治療令是令人滿意的結果,希望發仔的案件畫上句號,獲釋後一同觀看電影《梅艷芳》。

被告李啟發(現年34歲)早前還押小欖精神病院兩周,今重獲自由。辯方求情稱,社會福利署報告和精神科報告建議一致,表示被告適合接受監管和治療令,聽從社工指示及繼續求診。

裁判官劉淑嫻引述相關報告稱,被告為輕度智障者,容易受人影響,欠缺自制能力,一直與家人關係疏離;但被告早前找到新的院舍和工作,有更生的基礎。劉官續稱,精神科報告指出被告並非精神病病人,不宜判入精神病院,因此判處監管和治療令18個月。

邵家臻在庭外表示,發仔在沒有心理準備下還押小欖,最初感到驚慌失措,亦擔心因本案入獄。邵家臻批評律政司在發仔不宜答辯之下,仍然繼續舉證,猶如「跌落地揦番拃沙」,對精神上無能力的人欠缺慈悲心。邵家臻笑言,發仔的心願包括看電影《梅艷芳》、吃豬扒麵和盡快洗牙,「希望做返個簡簡單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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