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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集結案控方:黎智英等被告一同點蠟燭即煽惑 辯方:邏輯謬誤 (20:05)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和何桂藍,否認煽惑及參與去年六四集會,案件今(11日)在區域法院由控辯雙方結案陳辭。控方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稱,黎智英等被告一同點蠟燭構成煽惑;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則指出,支聯會成員等人到場不代表煽惑他人集結,認為控方犯邏輯謬誤。

控方稱,並非支聯會成員的黎智英當日連同鄒幸彤等聚集在噴水池,一同點亮和高舉蠟燭呼籲悼念,事前是有預謀。控方認為六四燭光標誌集會自由,《港區國安法》落實時集會將被禁,被告們認為無論如何都要點燃燭光入維園反抗,顯然是政治宣言及構成煽惑。

對於鄒幸彤供稱只是和朋友「自己人」到場聚會,控方反駁,支聯會歷史悠久,鄒幸彤與其他常委的立場和行動一致,尤其六四集會首次被禁。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表明支聯會將前往維園,並公開呼籲及稱呼其他人為「朋友」,沒指明是私人聚會。李卓人宣布集會開始,鄒幸彤亦在旁跟從他默哀和唱歌。

控方續稱,身為記者的何桂藍作供時忘記多項細節,故意迴避問題。至於何桂藍說她與其他在場者目的不同,控方指出她緊隨支聯會常委進場,她現身維園並非巧合,而是提早入場佔據球場,且兩群人衣著相似。何桂藍曾獻花及為蠟燭擋風防止熄滅,顯示她參與悼念集會反抗,她更於facebook帖文表達訴求。控方又表示,集會受禁未有上訴,被告無權爭議《公安條例》和警方決定是不合比例。

辯方:可預視情況不等同煽惑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結案陳辭指出,黎智英不屬於支聯會,沒資格就集會上訴,法庭須考慮本案檢控和定罪是否合乎比例,而且他當時只留在噴水池15分鐘點蠟燭,沒有進內。彭表示,沒指明集會是私人聚會,不等於即是公眾集會,支聯會成員等人到場不代表煽惑他人集結,認為控方犯邏輯謬誤。彭耀鴻又稱,可預視的情況不等同煽惑,例如可預料不受歡迎的政客被擲蛋,但不能指控為煽惑。辯方結案陳辭明(12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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