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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第二代美國隊長煽動分裂國家囚5年9月 官:被告為刷存在感爭知名度作煽動行為 (18:00)

有「第二代美國隊長」稱號的示威常客馬俊文,去年於20個場合中作出高呼「光時」和港獨口號等行為,被裁定《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9個月。本案是繼唐英傑案後,第二宗涉及《港區國安法》的審訊。《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判刑時稱,《港區國安法》21條列明不論有否使用武力,也可干犯分裂國家罪;被告有否衝擊執法人員或違反指示,以及是否有人和應被告並非關鍵,重申被告有犯罪意圖及行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陳官判刑時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出被告成長時對母親有敵意,造成內向、孤獨的性格。被告一開始是一名「被煽動者」,後來「改弦易轍、變本加厲」成為煽動者,以政治使命作為生命的唯一選項,緊貼政治人物號召及吹噓,更稱被煽動者有意衝着幹,或造成更大破壞及動盪。

官:被告無悔意 列步驟倡校內討論港獨

陳官認為本案屬情節嚴重的案件,指出被告毫無悔意,其求情信亦表明對自己的所作所為不感羞恥。他一而再再而三、連續及短時間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更列出步驟,如在小學、中學及大學中討論香港獨立,以煽動者身分推波助瀾。被告明目張膽在公眾地方叫喊口號,展示印製的標語,並在Telegram及facebook呼籲他人參與活動。

陳官又稱,煽動行為令他自我感覺良好、刷存在感,爭取知名度及曝光率,其言行令一些不知就裏的被煽動者,煽動他人進行激進行為。被告亦大肆貶損《港區國安法》及聲稱《港區國安法》是假,又自稱自被捕後獲保釋,以謬論支持自己沒犯法。陳官舉例,若有人呼籲在選舉投白票,其後真的會有人以身試法。

陳官續稱,被告不是一時衝動犯案,稱「他以美國隊長2.0自居,得意之情溢於言表」。陳官最後引述唐英傑案,指出此控罪以6年半為量刑起點,但強調每宗案件情節不同,本案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辯方在審訊時幾乎沒有爭議控方案情,扣減3個月後終判處監禁5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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