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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區議員葉錦龍涉刑毁拒捕罪不成立 官:警無展示委任證未表明拘捕無權用武力 (17:30)

前中西區區議員葉錦龍被指於前年9月,在西區警署對出扯去一張「不得橫越」的封路通告,以及與便衣警長推撞,被控刑事毁壞及拒捕。他否認兩罪,今(1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裁決時指出,受襲警長將流血及微絲血管爆裂「混為一談」,亦無人目擊他遭被告推跌,故不接納其證供;控方亦無法證明涉案通告遭被告扯下而破損,亦未能確定被告得悉警員正執行職務及有意抗拒警員。葉錦龍離開法院時表示釋懷,望「公道自在人心」。

現年34歲的葉錦龍原被控於前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張警察通告,以及在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葉錦龍得悉罪名不成立裁決後稱「多謝法官閣下」。他離開時表示,案件纏繞兩年終結束,他稱「凡走過嘅路必有痕迹」,冀回復平淡生活,亦「希望大家可以生活落去」。

黃官裁決時指出,張貼涉案封路通告的警員在案發時離開,不能確認在被告扯下通告前,通告完好無缺或沒有被其他人破壞,認為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扯下通告致其破損,故一項刑事毁壞罪名不成立。

黃官續表示,警員身穿便衣,起初僅要求被告澄清為何情緒激動,及至警員合力捉住被告,並將他180度轉向扯向行人路時,亦未表明拘捕之意,認為警員並無權利行使當時的武力,被告掙扎亦不構成拒捕;被告在掙扎期間,可能聽不到警長指示警員拘捕他,致被告在抵抗沒有法定權利下行使的武力時,「意外撞到警長」,加上警長僅自稱警察,並無顯示委任證,故認為被告並無抗拒警員之意,裁定拒捕罪名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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