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昨(4日)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定義,裁定該兩罪的主犯須在現場犯案,裁決影響多宗案件。前年8月尖沙嘴暴動案原於本周二(2日)開審,控方待終院裁決後,延至今(5日)在區域法院宣讀開案陳辭,引用判辭指稱10名被告均以主犯身分破壞社會安寧,或以從犯身分協助、教唆該行為而參與暴動。
代表第七和第八被告大律師馬維騉表示,按照裁決,從犯須以言語、手勢及行動給予暴動者鼓勵,若被告只是在場並不足以入罪,要求控方指明被告哪些行為構成罪行。
控方表示,沒證據顯示被告有投擲汽油彈等實際行為,但會依賴環境證據,包括被告身處暴動現場,他們的裝束、裝備與示威者相似等,他們集結在現場從而增加集結人數,以人多勢眾去鼓勵他人或互相支持或掩護,去達到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法官游德康認為該由法庭裁斷相關事實,現不適宜討論。
10名被告依次為劉維穎(20歲)、郭嘉輝(23歲)、張文俊(18歲)、梁卓華(21歲)、黃奕瑋(21歲)、梁俊偉(26歲)、吳紹勤(28歲)、韋婷婷(26歲)、卓麗馨(24歲)及潘麗雯(42歲)。他們被控於前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
控方開案陳辭稱,當日下午6時起,逾2000多名示威者集結堵路,有人向尖沙嘴警署投擲磚頭。7時許,一名男警遭汽油彈擊中,雙腿被燒傷,警方發射催淚彈及布袋彈驅散,有示威者將4米高的高台鐵架推倒在栢麗購物大道作路障。
身穿黑衣的多名被告在栢麗購物大道一帶被捕,當時多人倒地,首被告拉着被警員制服的次被告,未有離開現場,第四被告跌倒時被制服,其餘被告逃跑時遭截停並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