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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工脫非法集結 遭官改裁擾亂秩序罪成判囚 官:超檢控時限改判無罪釋放 (18:23)

前年10月13日「18區開花」示威,中年電器技工涉於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受審。他自辯時承認曾將欄杆掟落橋底,裁判官改為裁定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成,判囚4個月。辯方申請覆核,裁判官今(5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表示,考慮到控罪的6個月刑事起訴期限已過,改判被告無罪釋放。被告已服刑21日,現重獲自由。

男被告陳錫華(58歲)早前與同案一男一女受審,均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惟他自辯時承認,因警方施放催淚彈而氣憤,將一個欄杆掟落橋底,裁判官劉淑嫻認為此舉構成擾亂秩序,改為裁定他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成。

辯方質疑,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屬於「簡易程序罪行」,應該在事發後6個月內起訴,故申請覆核定罪。劉官今處理覆核申請時指出,法庭可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條,裁定被告就審訊以外的另一項罪名成立,但考慮到本案在前年10月發生,被告事隔1年被落案起訴,已經超出6個月的檢控時限,因此不能提出起訴,遂裁定被告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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