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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歲男管槍子彈火藥囚7年 官︰家中槍械未鎖好 或落入不法之徒手 (15:03)

47歲男子前年2月被指涉管有18支槍支、逾3600發子彈及6瓶火藥,在警誡下承認因「外面很危險」,管有槍械作自衛。被告今(5日)於高等法院承認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等4罪。辯方求情稱,被告癡迷於槍械,甚至自行製作子彈,無意圖使用槍械傷人。暫委法官黎婉姫判刑時指出,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已上彈的手槍,在家中的槍械亦未有妥善鎖好,可能落入不法之徒手中,惟接納被告有良好品格,無意利用槍械作任何暴力行為,判囚7年。

案發時任職資訊科技行政經理的被告李重民(47歲),被控3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及一項管有炸藥罪。案情指出,他在前年2月21日於旺角被警員截查,其後搜查他在沙田愉翠苑的住所及在新蒲崗的辦公室,合共在他身上及兩個地點,發現14支自動手槍、4支自動長槍、1支氣槍、3631發子彈及6瓶火藥。

黎官考慮被告在案件開審前認罪,判首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囚5年4個月;其餘兩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1項管有炸藥罪同期執行,判囚6年4個月,其中8個月與首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7年。

黎官接納辯方求情指出,被告有良好品格、熱心公益,亦無案底。她亦認為被告在被截查後承認管有槍械作自衛,僅出於一時焦急,並不代表他有意圖使用槍械作暴力或非法用途;雖然被告在辦公室的槍支有妥善鎖好,但在家中的槍械僅放在未上鎖的膠箱內,可能有不法之徒取用,令家人暴露於受傷的風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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