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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權案終極上訴遭駁回 終院:反歧視條文不適用於原居民權益議題 郭卓堅:有咩理由我會輸? (13:15)

終審法院今(5日)就申建丁屋的司法覆核案,裁定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建丁屋均屬合憲。終院判辭指出,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相關權益完全建基於公法之上。丁屋申請人是合法行使其酌情權處理其申請的權利,這權利屬《基本法》第40條中「權益」一詞的範圍之內。終院又稱,反歧視條文在新界原居民權益的特殊議題上並不適用。

上訴方認為,傳統權益要追溯至原居民於《新界條約》在1898年生效前所享有的權益。終院指出,上訴庭正確裁定《基本法》第40條「傳統」一詞,毋須追溯至1898年之前;「傳統」的概念亦不隱含追溯的意味。而按照延續性原則,1898年前的原居民男性後代才符合申建丁屋資格,乃特區所繼承體制的一部分,也是《基本法》第40條旨在保護的部分。

另外,上訴庭認為申請人不受丁屋政策影響,並無資格申請覆核,司法覆核亦被嚴重延誤;但終院不同意,指出司法覆核須迅速提出的做法並非絕對,解決相關爭議對公眾利益有較大的影響時,法庭須予以指出;就算上訴人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但仍尋求具爭議性的議題,且丁屋政策的受惠者顯然不會提出挑戰,裁定上訴人擁有提出覆核的資格。

上訴人郭卓堅回應終院判決時稱,感到「相當意外」並反問「有咩理由我會輸?」,但他直言「冇得打,唯有要求人大釋法」,雖然機會微,但仍然要向人大表達意見。他又提到,司法覆核很困難,但形容此為公義的問題,如丁權仍在香港實行是不合理,且歧視女性,興建公屋反而能更有效善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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