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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權案終極上訴遭駁回 終院裁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建丁屋合憲 (10:23)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違憲,與訟各方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年初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稱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建丁屋合憲。司法覆核申請人郭卓堅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5日)一致駁回上訴,裁定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建丁屋均屬合憲。

上訴方指出,丁屋政策帶歧視性,法律不能只停留過去,否則沒有未來,政府本應適時審視政策,惟政府一直沒有檢討政策。

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司長。答辯方稱,權益屬於「傳統」與否,取決於《基本法》於1990年頒布當刻,而當時丁權被視為傳統權益,且上訴庭採納答辯方的論點,裁定傳統權益僅限於男性村民,故認為丁屋政策合憲,亦重申合法不代表沒有歧視。

新界鄉議局為有利害關係一方。鄉議局一方稱,傳統權益不用追溯至原居民於《新界條約》在1898年生效前所享有的權益,且丁權在90年代受認可,屬傳統權益,亦符合中英聯合聲明的延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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