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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美容誤殺案 集團創辦人及實驗室技術員刑期上訴得直 各減刑兩年 (17:42)

DR醫學美容集團女顧客2012年接受注射療程後死亡,集團創辦人周向榮及實驗室技術員陳冠忠誤殺罪成,分別判監12年及10年。兩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4日)判兩人刑期上訴得直,各獲減刑兩年。判辭稱原審法官判刑過重,又認為陳冠忠的前妻自殺身亡、留下4歲女兒為悲劇,陳冠忠因此獲額外刑期扣減。

上訴人為周向榮(66歲)及陳冠忠(36歲),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及彭寶琴審理。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張慧玲錯誤引導陪審團、總結案件時不公允;並推斷陳冠忠當時是為取悅上司賺取更多收入。上訴方指出,周向榮不直接管理亞太幹細胞科研中心(APSC)的實驗室和涉事療程診所,他不必負上謹慎責任(duty of care)。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總結時已提及相關證供,亦清晰正確引導陪審團,提及周向榮不親自負責肇事CIK療程。但上訴庭指出,周向榮落手策劃、籌備和管理療程,理應包括細菌測試,而他知悉療程缺乏安全措施,他推出療程是對顧客構成嚴重和明顯風險。原審法官另被質疑向陳冠忠作出揣測,上訴庭表示,陳冠忠沒作供,故法官有權提出問題,故上訴庭駁回兩人定罪上訴。

至於刑期方面,上訴庭稱本案的醫療程序涉及在血管抽取注射,要求絕對專業及由熟練的人執行,上訴人沒設立安全系統保護血液製品,導致死亡事故;考慮過上訴人的罪責及加刑因素後,上訴庭認為刑期過重,改判周向榮監禁10年。

判辭指出,陳冠忠的罪責比周向榮較輕微,遂按比例扣減刑期。陳冠忠因本案與前妻離婚,前妻其後自殺,上訴庭形容她身亡是悲劇,其4歲女兒亦要和父親分離,陳冠忠感到內疚和極大痛苦,但不能忽略陳冠忠導致另一人無辜死去,最後再扣減4個月,即監禁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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