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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犯罪」是否適用暴動罪 終院11月4日頒判辭 (17:35)

前年7月28日上環暴動案獲判無罪的湯偉雄,與2016年旺角衝突中暴動罪成的盧建民,就《公安條例》下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定義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釐定「伙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等原則是否適用該兩罪,兩案上月於終院合併審理。司法機構網頁顯示,終院將於本周四(4日)頒下書面判辭。

上環暴動案中湯偉雄、杜依蘭以及16歲少女,經審訊後暴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上訴,獲裁定「伙同犯罪」及「被告不必在場」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案件,湯偉雄再就上訴庭判決上訴,結果不會影響其無罪判決。

上訴方認為暴動罪具集體性質,參與者須在場,有共同目的犯案,不在現場者應屬無罪,「伙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律政司則爭議「伙同犯罪」原則能涵蓋暴動中「物資站」、「主腦」等角色,能填補現有法例的空白,惟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現有的法律原則能涵蓋上述情況。

盧建民與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人同被指稱在2016年旺角衝突參與暴動,判囚7年,盧建民要求終院釐定「共同目的」原則,是否要求控方舉證被告之間互相理解及有溝通等。

上訴方指出,非法集結及暴動兩罪須有至少3人以「共同目的」集結,並作出擾亂公眾秩序或暴動行為;律政司則爭議「共同目的」並非控罪的重要元素,控方僅須舉證集結者共同作出擾亂公眾秩序等行為,不需着墨其意圖,否則警方難以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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