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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過馬路案被告不滿被令交保釋金 裁判官遭索償敗訴 法庭批逾期未交抗辯書傲慢 (21:17)

時任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於2018年,審理一宗行人涉亂過馬路案件,至審訊第91日才裁定女被告罪脫,審訊期間何麗明一度要求尼泊爾籍女被告交出100元保釋金。尼泊爾籍女子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就保釋令向何麗明追討賠償。區域法院法官今(11月1日)頒下判辭,批評何麗明沒有在限期前就剔除申索提交抗辯書,行為刻意及傲慢,裁定何麗明敗訴,須支付訟費。

事源過馬路案原審途中,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以去洗手間為由遲進法庭,何麗明下令她以100元現金保釋,並要求她每日準時應訊。Thapa Kamala就保釋令向何麗明追討賠償。何麗明質疑申索無理及屬濫用程序,要求剔除訴訟。

何麗明一方表示,《基本法》第85條列明司法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何麗明應該免於被起訴,否則有損司法獨立。就此,法官歐陽浩榮表示不太同意,因為法例只適用於司法人員履行職務的情況,如果司法人員心懷惡意(malice),法例不會維護其行為,故不同意何麗明一方的理據。

法官強調,雙方於2019年6月達成共識,如果何麗明同年7月沒有呈交抗辯書,Thapa Kamala一方可以向法庭申請申索勝訴;在限期屆滿前,何麗明僅提出剔除申索的申請,並無呈上完整的抗辯書。法官因此裁定何麗明沒有遵從法庭命令,直接判Thapa Kamala的申索勝訴,至於賠償金額有待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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