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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智障清潔工非法集結違《禁蒙面法》 獲控方舉證成立 還押索精神科報告 (19:23)

輕度智障清潔工「發仔」李啟發,涉於前年10月12日以雷射筆照射旺角警署,法庭早前裁定他不適宜答辯和受審,控方繼續就案件舉證後,裁判官今(29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定他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但控方就被告涉管有攻擊性武器的舉證則不成立。被告申請保釋被拒,還押至11月12日判刑。

被告李啟發(32歲)在庭上的大部分時間均是垂頭,立法會前議員邵家臻到庭旁聽。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稱,接納警員及專家證人供辭。當日下午有警員目睹警署外有大批示威者聚集,高叫口號反對政府和警方,被告左右手各持雷射筆和電筒,他用雷射筆照向警署,片段顯示被告身處現場,他亦被搜出該雷射筆。辯方指出,被告沒使用雷射筆傷人及與他人聚集沒共同目的。

劉官表示,被告在現場逗留並徘徊,其行為毫無疑問構成挑釁和令人合理地感到害怕,故劉官裁定控方就非法集結罪舉證成立。被告當時佩戴口罩及頭罩,因此劉官裁定他違反《禁蒙面法》。

劉官續稱,片段可見被告照射藍色和白色光束,涉案警員供稱眼睛因雷射光束感到痛楚,但被告是胡亂照射警署外牆和露台,未能證明他有意圖傷人,遂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舉證不成立。

劉官下令為被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以及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以就判處醫院令等取得建議。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遭劉官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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