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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恐嚇《東方》記者罪脫 律政司不服上訴 高院押後裁決 (15:30)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7年參與維園六四集會時,涉嫌恐嚇《東方日報》記者,黎智英去年被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案件由法官陳慶偉今(29日)於高等法院審理。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忽略案發背景脈絡,錯誤裁定黎智英所稱「實搞X你」意思模糊。陳官聽畢雙方陳辭,將擇日裁決。

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及大律師許卓倫代表,律政司代表則為大律師林芷瑩。

原審裁判官早前裁定黎智英向涉案記者稱「我實搵人搞X你」,是過於模糊及沒威脅傷害該記者,認為「搞」有不同含義,正如黎智英在錄影會面稱經常被該記者「搞我」。律政司一方指出,裁判官的理解忽略案發背景,黎智英折返指罵事主,稱已拍下其照片,明顯有意圖恐嚇他。黎智英亦在錄影會面說「唔會用好似黑社會方法搞佢」,即知悉「搞」可意指涉黑社會手法。

律政司一方庭上播放黎智英與事主對話的片段,黎智英沒留意自己被拍攝,故不同意裁判官稱,黎智英知道自己被拍攝而不會恐嚇。

裁判官指出,事主跟蹤黎智英多年,他們之間積怨繼而發生衝突。惟律政司一方爭議,黎智英稱忘記和事主還有否其他衝突,兩間報館的關係與本案無關。陳官稱若然事發背景是關鍵,質疑追問兩間報館的關係並非不重要。

律政司一方認為在商業層面,老闆不應與員工發生紛爭,黎智英只是數月內被跟蹤的情況嚴重,兩人不構成敵意。律政司又稱,記者有採訪及言論自由,黎智英當時大可以離去,或躲進洗手間避開記者。

至於黎智英一方則稱,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其裁決恰當,而事主精神報告亦沒證明他因本案受損。陳官聽畢雙方陳辭,將擇日裁決。

相關報道:黎智英涉恐嚇《東方日報》記者罪脫(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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