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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後巷擲燃燒玻璃樽縱火罪成 判囚4年9個月 稱立志當記者貢獻社會 (11:54)

案發時就讀樹仁大學新聞與傳播學系一年級的男學生,前年10月6日反《禁蒙面法》示威期間,在深水埗一後巷投擲一個正在燃燒的玻璃樽,令地下燒成焦黑。他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罪成,今(29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9個月。法官李俊文表示,本案案情嚴重,必須判處阻嚇刑期及嚴懲,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考慮被告過去良好的背景及承認部分案情,酌情扣減3個月,已是最寬大的處理。

李官判刑時覆述辯方的書面求情稱,被告鄭永揚(現年21歲)過去學習態度積極良好,受老師愛惜,參與義務工作,照顧別人,由高中開始立志當記者,對未來充滿憧憬,熱愛香港,望一展抱負,對社會作出貢獻。

李官又說,被告過去從無刑事紀錄,案發時正值反修例事件,辯方形容今次事件對被告來說是當頭棒喝。

不過李官表示,即使如辯方所述,被告當時為阻礙警方追截示威者,只向地下投擲了一枚汽油彈,但是案發地方為一條70米長、8米闊的後巷,並有修路工程阻塞部分通道,投擲汽油彈是非常危險,其間有一名警員因此發射兩粒橡膠子彈,可見當時情況危急,巷中亦有一名女子受驚。李官最終判處被告入獄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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