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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近4年261宗境外住宅銷售投訴 平均損失36.8萬 倡售賣境外住宅代理須持牌 (13:21)

購買境外物業需求上升,消委會今(28日)公布「境外置業添保障」研究報告,指出2017年至今年8月共接獲261宗涉境外住宅物業銷售的投訴,平均損失36.8萬元,涉及的物業平均價近180萬元。消委會今年將海外非住宅物業納入投訴範圍後,於1月至8月已接獲106宗投訴,涉款即是1.83億元,當中最主要涉及物業地點在內地,而近九成投訴涉銷售手法。

消委會今年6月至7月派員以神秘顧客方式,走訪19間代理和1間發展商,當中15間屬非持牌代理,涉及36個樓盤,發現12間均無提供無牌聲明,而且全部銷售員均無就免責聲明提出警告,亦無銷售員就購買境外物業的風險作警告或建議獲取法律意見。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表示,其中有兩次營業員僅提供日文小冊子及宣傳單張,更聲稱即使不懂日文,仍能靠自身專業經驗及猜測文中含義作日本物業買賣,有營業員則提供英國過期售樓書。

消委會主席林定國指出,根據現時《地產代理(豁免領牌)令》,專責處理境外物業的地產代理或營業員可獲豁免而毋須取得牌照,有關法例自1998年至今無變,但從實際需要而言,消費者購買海外物業時,部分代理持牌及受監管,但部分則無牌。

消委會作出以下建議:

.規定所有從事銷售香港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及營業員須根據《地產代理條例》取得牌照

.將現行就資料披露及廣告宣傳的法定責任,擴至銷售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規定給予買方資料及管制境外物業一手住宅物業的廣告內容,建議就留位費引入不少於7日強制冷靜期

.強制所有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銷售須由持牌地產代理或營業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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