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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元旦集結藏武器等罪成 2人罪脫 (17:56)

民陣去年1月1日發起元旦大遊行,6男1女在銅鑼灣分別管有扳手及索帶等物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9罪。其中5人今(2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成,2人罪脫。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判刑,為14歲男學生索取感化、勞教、更生中心、教導所、青少年罪犯報告,22歲女生則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及為其餘被告索取背景報告。除22歲女生外,其餘4名罪成被告還押。

7名被告依次為男地盤工人關偉洛(31歲)、無業李輿鑫(39歲)、男學生劉子睿(20歲)、14歲男學生、男髮型師梁敏(24歲)、男閉路電視技術員任詠賢(25歲)及女學生張旭敏(22歲)。

裁判官鄧少雄裁決時稱,次被告李輿鑫因工作關係負責維修,或需要管有索帶;第三被告劉子睿管有300條索帶雖不合理地多,但對警方證物處理「有揮之不去的疑慮」,故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至於罪成的5名被告,鄧官稱首被告關偉洛離職後,仍未交還扳手是不合理,且其背包同時檢獲鹽水、哨子等物品,反映他早有圖謀,考慮當時社會背景,認為他有意圖使用扳手作非法用途。至於14歲男生曾供稱,背包的槌子是某天由物資站人員贈送,並放在背包內。惟鄧官表示說法奇怪,稱槌子有相當重量及面積,被告執拾背包時,必然會看到,並拒絕接納其證供。

另一被告梁敏的上司曾供稱,被告因要搬家,借用店內的鉗子和六角匙,並攜帶它們下班。惟鄧官認為,梁敏被捕及下班相隔一段時間,故不接納其上司的解釋。鄧官續稱,即使被告任詠賢有急救證書,但他當時可另有企圖,且他若使用鐳射筆來示意位置,沒有需要使用3B級別。

至於被告張旭敏攜帶一支噴漆,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她供稱當日帶了手套、鎅刀等,打算遊行後到港島的工作室歸還上述物品。惟鄧官表示,張旭敏有多次遊行經驗,必然知道遊行時攜帶會造成不便,且該些物品似乎不曾被使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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