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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東涌泳池拆國旗燒水馬囚4年7月 官斥行為惡劣貶損國家尊嚴 (18:30)

24歲青年前年9月,在東涌游泳池塗污閉路電視後拆下國旗,再到泳池外焚燒水馬,早前被裁定縱火和侮辱國旗等4罪罪成。法官郭啟安今(2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表示,當日若非被告爬上旗杆,國旗未必會被拆下,再被人當成垃圾拋掉及焚燒,認為被告擔當主要角色,形容侮辱行徑「惡劣」,嚴重貶損國家尊嚴;在非法集結期間縱火破壞社會安寧,須判以阻嚇性刑罰,判囚4年7個月。法官並下令被告須就4個損毁水馬,向涉事建築公司賠償880元。

辯方早前以被告黃卓禮(24歲)患有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ADHD)作辯護理由,法官今重申裁決時已拒絕接納,但接納本案非仔細策劃,只單純發泄不滿;案發馬路空曠,火種很快被撲熄,無造成人命傷亡;然而縱火及企圖縱火罪發生於非法集結期間,以宣泄對政府及警隊的不滿,意圖且實際挑戰法治、破壞社會安寧,須判以阻嚇性刑罰,兩罪以監禁4年3個月及4年作量刑起點。

辯方稱被告無參與後續燒國旗行動,法官不同意其參與程度低,因若非被告爬上旗杆,國旗未必可成功被拆下再被玷污,可見被告與他人伙同犯案,甚至擔當主要角色,罪責不比實際行事的人輕。

法官稱,當日國旗被當成垃圾拋掉及遭焚燒,或會引起他人情緒激動,干犯其他罪行,沒有發生實屬僥倖,刑事損壞及侮辱國旗罪分別以3個月和5個月作量刑。因4罪的性質、犯案時間不完全相同,不應當成一連串事件而混為一談,將部分刑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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