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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藏武器罪成判囚提上訴 質疑裁判官考慮警誡前證供判刑 (15:51)

前年元朗7·21襲擊發生一星期後,有示威者在元朗站一帶聚集。前香港恒生大學女生被搜出波子及懷疑發射器,早前於裁判法院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6周。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其間獲准保釋。案件今(19日)於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上訴方表示,原審裁判官稱不依賴警誡前證供,仍有考慮事前對答演繹證供,認為「彈弓杯」用作「射波子」,法官張慧玲將擇日裁決。

上訴人劉曉敏(24歲),答辯人為律政司。上訴方稱,警員於警誡前曾問上訴人管有的波子,以及疑為發射器的「彈弓杯」的用途,上訴人回答前者用來自衛,後者則射波子。裁判官裁決時認為不應依賴警誡前證供,但仍指出,上訴人將「彈弓杯」用作「射波子」,上訴方稱,公道而言也不應考慮警員事前的查問。

上訴方亦指稱,警員作供時偷看記事冊,質疑其誠信。此外,負責測試「彈弓杯」發射波子的證人並非專家。

答辯方表示,警員當時警誡後,指着放置地上的波子、「彈弓杯」及頭盔等物品問有何用途,上訴人回答稱「波子自衛,射波子」,其餘物品均用作自衛。答辯方稱,雖然「射波子」欠缺主語,但足以讓裁判官理解是指旁邊的「彈弓杯」。答辯方又指出,警員作供期間翻閱記事冊不理想,但口供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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