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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被指無理解僱前總主任上訴得直 官:已付代通知金可不提供解僱理由 (20:05)

平機會前總主任林小慧稱因為投訴時任主席陳章明,於2018年遭無理解僱,遂同年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餘下合約逾130萬元薪金,或復職至合約期滿。去年平機會被裁定敗訴,違反僱傭合約的互信條款及不當終止合約,須賠償予林小慧。平機會早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庭今(18日)頒下判辭稱,平機會按照《僱傭條例》支付代通知金以即時解僱,故有權不提供理由,裁定平機會上訴得直,林小慧須付訟費。

法官陳健強在判辭中提及,勞審處稱平機會時任主席陳章明出於報復,以不真實理由解僱在平機會工作22年的林小慧,事前並無通知。但陳官指出,終止合約和互信條款無關,勞審處忽略互信條款是關於僱傭關係,不適用於解僱事宜。

陳官認為,只要符合合約條款,資方可以無理及善變地(capriciously)運用合約權利終止聘用員工,法庭不會考慮當中是非對錯。陳官稱,重要的是平機會一方提到,法庭沒有空間就此加以詮釋,因《僱傭條例》第6及7條列明,涉及以通知或代通知金終止合約的情況,資方有權不具理由地解僱員工。陳官稱,勞審處引用互信條款處理本案是法律上犯錯。

陳官續稱,沒爭議林小慧是依照平機會的備忘守則被解僱,即可最少3個月前通知僱員,或付代通知金以終止聘用該僱員。由於林小慧獲發代通知金,故平機會無需要給予任何解僱原因。平機會所發的解僱信雖然提及理由,但非法例規定,這不影響本案裁決。陳官又稱,勞審處未有清楚充分解釋,平機會單方面解僱林小慧的理由有何不妥。原訟庭遂撤銷勞審處的裁決,雙方同意不將案件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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