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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記者管催淚彈殼判240小時社服令 官:被告犯案受精神問題影響 (18:43)

男記者前年11月18日,涉在西灣河港鐵站被警方搜出38枚已使用過的催淚彈彈殼及彈頭等,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經審訊後,他被裁定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成,但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則罪名不成立,他今(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稱,被告當時受精神問題影響干犯罪行,最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足夠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被告周敏(26歲)報稱記者。裁判官王證瑜判刑時稱,「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罪行嚴重,法庭一般考慮監禁,惟此罪行沒有判刑指引;辯方亦呈上沒有被判監禁的案例,且律政司沒有提出上訴或覆核,故可考慮特殊情況判刑。

王官續稱,涉案彈藥是彈頭、彈皮及彈殻等,考慮被告患有先天及終身高程度明顯自閉症譜系障礙、過度活躍症、專注力不足及囤積症等,認為他當時受精神問題影響干犯罪行,故接納社會服務令報告,判處最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認為可同時達到阻嚇及更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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