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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經紀藏索帶囚5.5月上訴駁回即時服刑 上訴庭:寬鬆詮釋索帶用途無可厚非 (19:22)

前年11月2日維園發生警民衝突,34歲地產經紀涉藏48條索帶,裁判官早前裁定索帶可用作武裝衝突等非法用途,裁定經紀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囚5個半月。他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1日)頒下判辭,指出本案索帶非法用途眾多,卻極易購買、方便收藏攜帶和不易引起懷疑,加上案發背景,認為上訴人對公共秩序構成相當威脅,判囚5個半月不屬過重,故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上訴人須即時歸押服刑。

上訴人為陳俊傑,本案涉及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提到「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上訴方認為條例只涵蓋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和入侵房舍等三類用途,指稱原審裁判官認為索帶和束縛人身工具屬同類是錯誤的,稱索帶並沒該用途,一般只用來捆綁電線;認為意圖須與物件用途對應,理解時不能完全無限制。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在判辭中表示,法庭自上世紀60、70年代起再沒採用上訴方對其用途的理解,近年詮釋變得極其寬鬆,處理反修例案時「更比比皆是」。上訴庭指出,條例原意是要懲治管有工具作犯罪用途的行為,包括性質明確、中性和泛指其他非法的工具。

上訴庭稱,以「時代釋義」作寬鬆詮釋無可厚非,能有效應對不法分子利用各種及新發明的工具犯案,以及需開放關於非法意圖的解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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