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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罷」管雷射筆罪成判入更生中心 男學生不服上訴遭原訟庭駁回 (17:37)

前年11月11日「大三罷」,警方晚上在屯門驅散示威者時截查一名男學生,他涉管有一支雷射筆,早前於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今(11日)於高等法院原訟庭被駁回。法官稱,上訴人在示威地點附近被捕,他當時當地管有雷射筆的唯一合理推論,是他擬或打算用它作攻擊性武器傷人,他逃離亦不代表示威已完全結束。

上訴人為甄振嵐(20歲),上訴方爭議他管有雷射筆的意圖,指出原審裁判官推論他曾參與屯門鄉事會路及或仁政街一帶的集結,但他被控在青賢街犯案,認為事前的集結不能用作定罪基礎,極其量只能推論他是否打算參與之後的示威。

上訴方又稱,裁判官推論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的基礎薄弱,表示無證據證明有後續集結發生,以及上訴人正逃往該處,而當時雷射筆和電池是分開擺放。

答辯人律政司則稱,上訴人被追至距離示威地點只有約150米的青賢街,加上雷射筆的配件齊全,組裝簡單快捷,推論他管有雷射筆是意圖傷人。

法官張慧玲在判辭指出,證人目睹上訴人與他人被防暴警追趕,上訴人沒作供解釋,故唯一及無可抗拒的合理推論是上訴人曾參與該示威。張官稱,前年本港發生重大社會事故,示威非單一事件。上訴人逃離示威現場,但不代表示威已完全結束,他示威時攜帶雷射筆,明顯是擬或打算用作攻擊性武器傷害警員。

張官不認同上訴方稱,上訴人逃離示威現場即他不再有意圖用雷射筆傷害他人,尤其相關證供也欠奉。張官表示,雖然雷射筆組件分開擺放,但組裝簡單快捷,並不影響上訴人的意圖,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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