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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伸腳絆便衣警襲警罪成判囚兩月提上訴 上訴方:現場擠迫或屬意外 (15:30)

案發時任職政府助理文書主任的男子,被指前年12月在尖沙嘴海洋中心的示威中伸腳絆倒便衣警員,警員無受傷,但因而請病假3天,男子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囚2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庭今(8日)開庭處理。上訴方爭議,上訴人伸腳的行為可能純屬意外,律政司一方認為,上訴人選擇移向急速移動的警員,明顯地向警員伸腳,絕不可能是意外。法官張慧玲稱需時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將擇日宣判,其間被告續准保釋。

上訴人為馮耀暉(28歲),2017年起任職政府助理文書主任,案發後被停職,其後遭解僱;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

上訴方播放海洋中心的閉路電視片段,指出上訴人與其他市民在海洋中心湊熱鬧,惟環境擠迫,上訴人雙腳亦非緊釘在地。在發生本案襲警事件之前,兩名女子及警長2965先後從上訴人身旁經過時,他均有讓開。

上訴方主張,上訴人曾為警長2965讓路,可見他沒有襲警意圖。法官張慧玲質疑,警長2965無出庭作供,亦無證據顯示他曾表明警察身分,如何肯定上訴人讓路時知道警長2965是便衣警員?上訴方稱,現場有市民叫「有狗!大家小心!」,再者在2019年警員增援的情況屢見不鮮,在場市民理應知悉其警員身分。

上訴方舉例稱,像今天如此大雨的情況下,市民在金鐘站趕去月台轉車,或會不小心絆倒其他人,故「伸腳」在日常生活中或會發生。惟法官認為兩者有別,不能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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