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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沙田非法集結 男生罪成還押候判 女生因警口供分歧等脫罪 (20:16)

前年11月11日,有網民發起「黎明行動」 ,一對男女學生涉在沙田大涌橋路、車公廟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男學生另涉損毁一支交通燈,被控一項刑事損壞。他今(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損壞罪名不成立、非法集結罪成,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判刑及處理訟費申請,還押期間為他索取背景報告;女學生非法集結罪名則不成立。

被告王豪旻(19歲)及李珮瑜(20歲)同為學生。李珮瑜聞裁決後,一度哭着與友人相擁。裁判官崔美霞裁決時稱,控方沒有足夠證人或證據指出,首被告曾破壞交通燈,故裁定刑事損壞的控罪表證不成立。

崔官續稱,警員9031當日早上,在警車上看到數人包圍交通燈,其中一人持棍破壞。警員下車後遂追截持棍者,直至他逃跑時曾跳到下水道,警員一直從高處鎖定該人,其後他跑入草叢,沒有證據顯示有其他人在該叢,而持棍者被發現時的姿勢明顯是躲藏,故裁定該持棍者為首被告。崔官稱,雖然警員的視線曾短暫離開,但10秒內的時間不算長。

崔官續稱,次被告自辯稱只是好奇到現場,其間有兩名男子跑來及着她快走,崔官質疑她不認識兩名男子,便跟着一起跑,故不接納其證供。但崔官稱,兩名追截警員對追捕人數的口供有分歧,且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指出次被告身處該集結地點,故裁定她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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