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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審「伙同犯罪」是否適用暴動罪 上訴方:須證至少3人有共同目的犯案 (16:30)

前年7月28日上環暴動案獲判無罪的湯偉雄,和2016年旺角衝突中暴動罪成的盧建民,就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定義的終極上訴,今(5日)於終審法院合併開審,將釐定「伙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等原則是否適用該兩罪。代表盧建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陳辭指出,兩罪須有至少3人以共同目的集結,並作出擾亂公眾秩序或暴動行為,故若控方未能舉證有至少3人作上述行為,則不應定罪,否則可能濫告無辜的旁觀者。

終院日後判決不會影響湯偉雄及同案兩人的無罪判決。李志喜指出,控方須證明有人集結並發展成非法,然後演變為暴動,方能定罪,而參與者有「共同目的」而聚集;在旺角暴動案中,有群眾穿相同衣著、有人以揚聲器發言、手持盾牌等,惟未能指出盧建民是否其中一員。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公安條例》在1967年成為成文法時,已剔出非法集結中的「共同目的」字眼。李志喜強調,控方有責任指出集結的人是誰、作出何行為。她舉例3人搭巴士、或前往同一目的地,不應被視作非法;如有旁觀者零落站在附近,與集結者沒有共同目的,亦不應被視為參與集結,以免濫告。

她補充,暴動必須有3人參與,但盧建民案中其餘3名被告均罪脫,質疑當時控方未能舉證盧建民與何人參與暴動、各人有甚麼行為,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僅稱要考慮各人的個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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