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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曉行動」3人非法集結囚12至16月 官:犯法後賣慘無補於事 (14:21)

前年11月12日「破曉行動」,上水有人堵路及焚燒交通燈柱,3名青年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罪成,今(2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陳炳宙稱,3人一身暴徒衣著裝備,隨時準備對抗警方,雖然案發時只有15至20人集結,但足以令市民不敢干涉其「無法無天」行為,無論3人有否直接採取行動,基於參與共同犯罪計劃均須負上刑責。對於有被告求情稱事後寢食難安、令家人痛心,陳官稱「犯法後先喺法庭賣慘,實在無補於事」,經審訊被定罪後的悔意「只係博取輕判嘅權宜之計」,判處3人監禁12至16個月。

3名被告為兼職補習教師陳彥陽(24歲)、問卷調查員譚禹軒(24歲)及廚師張瑞麟(23歲)。陳官在庭上覆述辯方求情,對於次被告在被捕時受傷,陳官稱若他不逃走,警方便毋須使用胡椒球彈,均為「咎由自取」。

陳官逐一反駁求情信稱第三被告「樂於助人」及「有責任心」,認為若真如此「理應清理道路上嘅雜物,並非用雜物堵路」、「理應認罪,並非浪費納稅人嘅錢進行審訊」。至於第三被告寢食難安,未能進修,令母親痛心,陳官明言「法庭無責任令罪犯同家人心安理得、幸福快樂」,法庭的同情心應留給本案「受害人」、即守法的廣大市民。

陳官稱,當時正值反政府騷亂的高峰期,當天全港各區均有犯法行為,相信3人集結行動是有計劃、統籌,若非警方及時行動,首被告早已使用打火機充氣罐縱火、第三被告所管有的35條膠索帶可用以綑綁鐵欄堵路,考慮案情並非輕微,判處第一和第三被告監禁16個月,次被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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