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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前執委無交選舉申報書囚半年 不服刑期上訴獲判得直當庭獲釋 高院質疑起刑點過高 (13:10)

在2019年區議會選舉落敗的觀塘栢雅選區候選人、公民黨前執委陳宇明,選舉後沒有依期提交選舉申報書,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提供選舉申報書罪名,被判囚6個月,他不服刑期今(28日)提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一度質疑過往案例均判處罰款及社會服務令,本案上訴人「點解去到9個月(量刑起點)咁勁?」,考慮上訴人的家庭狀況,以及還押候取報告期間已服刑54天,認為已起阻嚇作用,裁定他刑期上訴得直,當庭釋放。

高院押後頒下判辭。上訴人為陳宇明(41歲)被原審裁判官杜浩成以監禁9個月為量刑起點,陳宇明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後,被判囚6個月。

法官張慧玲提及上訴人的家庭情況,包括與妻子離婚,兩人就女兒的撫養權有爭拗,他當時知道要申報,惟種種事件令他最終沒申報,法官認為情況獲其背景報告支持,「似乎非憑空作出嚟」。

張官續稱,上訴人沒有合理辯解,亦不算無心之失,惟量刑時應考慮其背景及沒有申報的目的,例如是否隱瞞收取捐款等,惟張官稱「睇落唔似」,連協助他參選的均為義工,質問「需唔需要9個月(量刑起點)呢?最盡都係一年喎(經循簡易程序審訊經定罪最高可判囚一年)睇唔出單案去到咁嚴重嘅範疇」。

律政司一方強調刑罰須具懲罰性,張官聞言稱,過往有案例為候選人故意不申報,其罪責理應更重,惟僅判處罰款,故認為判處本案上訴人監禁已起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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