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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涉訛稱單位自住騙600萬元貸款 警誡稱沒細閱公務員規例 (16:07)

55歲警司涉於5年前隱瞞購入大嶼山愉景灣單位出租,並訛稱單位供父母自住,詐騙政府及匯豐銀行批出購屋貸款及按揭貸款共約600萬元,他否認兩項欺詐罪,案件今(27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出,被告曾與太太表示,向銀行稱自用,貸款批出的成數較高,更指出可用單位的租金償還按揭。控方透露將傳召地產經紀、匯豐銀行職員等作證人。

開案陳辭指稱,被告龍少泉於1986年加入警務處,2019年5月晉升為警司。他的父親於1992年去世,母親住在公屋。被告於2016年以660萬元購入愉景灣一單位,並於2016年9月按購屋貸款計劃向政府申請貸款以購置物業,獲發放207.6萬元的貸款。惟以該計劃購買的物業只可由申請人或其家人居住,不得出租或分租。

惟被告在申請中沒有向庫務署呈報他與當時的租客已簽訂租約。被告於2016年至2019年3月將單位出租予一對夫婦,租金收入涉及約77萬元;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租予一名黃姓女士,租金收入涉及約39萬元。

另外,被告於2016年9月29日向匯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按揭貸款額為樓價的六成。被告在申請中指出,上述單位將由父母居住,並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該空置單位,亦沒有通知匯豐他已簽訂上述租約,其後匯豐向他發放390萬元的按揭貸款。

被告去年與廉署會面,在警誡下承認出租單位,解釋沒有詳細閱覽公務員規例,不知「自用」和「投資」有分別,又以為「交吉」是完成買賣,並有就租金報稅。他又指出,曾向匯豐職員指出單位是用作出租,不知道誰人更改為家屬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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