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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年非法集結等罪成還押 官拒辯方大律師黃纓淇換官申請斥「無理取鬧」 (19:44)

3名青年前年11月12日被控於上水參與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等罪,案件今(1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裁決。除了其中一人涉違反《禁蒙面法》罪脫之外,3人其餘控罪成立,還押至9月29日判刑,以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其中一名辯方大律師黃纓淇早前申請換官被拒,主審裁判官陳炳宙今頒下裁決理由書,斥黃纓淇作出「無理取鬧的投訴」。

陳官綜合證供指出,當晚9時,約20名黑衣人在上水掃管埔路一帶堵路縱火,警員拘捕被告陳彥陽(23歲)、譚禹軒(23歲)及張瑞麟(22歲),搜出打火機充氣罐和索帶等。陳官裁定作供警員誠實可靠,雖然辯方質疑警員就拘捕過程的供辭不同,但只屬顯微鏡下的分歧,又稱如果當時無人非法集結,警員不會拘捕被告,「難道警察對當時的繁忙工作仍感到不夠吃力,要無緣無故在該處落車胡亂作出拘捕,令自己更加辛苦嗎?」

代表次被告的大狀黃纓淇早前申請換官,表示遭陳官嚴厲批評,要求陳官不再處理本案,改另一名裁判官審理,申請早前被駁回。陳官今在裁決中解釋,黃纓淇盤問冗長,才被人打斷,理應反省自己的表現。

陳官又指出,黃纓淇最初沒有向作供警員指出辯方案情,在他糾正後,黃纓淇仍否認要向證人提問,後來才承認疏忽,導致證人被重召出庭。陳官斥黃纓淇推卸責任,「如果一名大律師一次又一次地推卸責任,法庭便需要考慮大律師公會跟進」。

對於黃纓淇在書面陳辭中提議法庭不必深究辯方的指控,陳官反問,若此論點正確,所有大狀都可以不守法規地盤問證人,「本席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未至於這麼可悲」。陳官強調沒有針對黃大狀,只是黃纓淇作出「無理取鬧的投訴」,更能引證他對年輕一代大狀的看法,故拒絕換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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