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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涉管伸縮棍判囚8月 上訴得直獲撤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16:38)

34歲爆谷店男經理前年8月28日回家時在上水遭警員截查,被搜出一支伸縮棍及摺刀,警方在他住所另搜出鐵蓮花。男經理承認管有違禁武器,但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伸縮棍,被裁定兩罪成立,判監8個月,他不服管有攻擊性武器定罪提出上訴,今(16日)在高等法院獲判得直。法官張慧玲認為,也許他只想將以為合法的伸縮棍帶回家。

上訴黃琪偉一方表示,上訴人和下屬一同網購,並寄到公司收貨,上訴人在清理儲物櫃時,將伸縮棍由公司帶回家,其下屬供辭及單據能證明上訴人的說法。答辯方律政司則稱,涉案伸縮棍本質上屬攻擊性武器,連自衛也不構成是合理辯解,更何況是用來把玩。

張官表示,上訴人並沒有以自衛作辯解,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的辯解及原審時的證人證供,上訴人有可能錯誤相信淘寶網所聲稱伸縮棍屬合法,加上伸縮棍順利運抵香港,他當時沒有非法意圖,目的只是將伸縮棍帶返家中,決定判其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上訴人就管有違禁武器罪被判囚兩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判囚8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據了解,上訴人服刑3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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