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與常委梁錦威、鄧岳君、陳多偉及徐漢光,因拒絕應警方引用《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要求提供資料,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案件今日(1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5人否認控罪,案件訂於10月21日作審前覆核,5人被拒保釋。
控罪指出,5人違反《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法庭書記向眾被告讀出控罪後,鄧岳君否認控罪時一度稱「我不是外國代理人,我不認罪」。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兩星期,指出警方昨日(9日)才搜查及檢獲證物,需要調查是否有人管理或協助管理支聯會,「將來搵到嘅話,有需要擺入呢個案」。
代表鄧岳君、梁錦威、陳多偉及徐漢光的大律師張耀良稱,此項罪最高刑罰是判監6個月,控方申請押後做法不理想,又稱留意到國安案件經常是先拘捕後調查,對控方是否能在兩星期內完成調查存疑,認為控方只是推搪。
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亦質疑控方先要找到與本案相關者的做法,「如果搵到個人,佢仲要違反(通知),唔違反,咁咪無關?」,認為控方基於太多假設,「實在太remote(遙遠)」,故拒絕其押後申請。
5名被告有保釋申請,惟被羅官拒絕;除梁錦威外,其餘4人保留8天保釋覆核。此外,羅官稱考慮司法利益,以及有關法例屬新法例,解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的傳媒報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