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法改會倡增「沒有保護罪」護兒童長者等 旁觀者有責阻虐待否則負刑責 最高可判囚20年 (14:20)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報告書,建議在《侵害人身罪條例》中,加入「沒有保護罪」,加強對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的人,包括長者和殘疾人士的保護,如沒採取合理步驟防止或制止虐待可負上刑責;如事主受嚴重傷害,最高可監禁15年;如事主死亡,最高可判監20年。

新例建議涵蓋事主同一住戶的成員、與事主有頻密接觸,以及對事主有照顧責任的人,包括父母、監護人以及承擔事主照顧責任的機構。新例適用於被告已察覺或應已察覺有關非法行為或忽略有導致事主受嚴重傷害的風險,並非針對意外事故,嚴重傷害可包括生理或心理傷害。

法改會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成員熊運信稱,社工、教師、院舍職員等有基本責任照顧兒童或易受傷害者,例如教師若看見小朋友「食極唔飽」,正常也會主動詢問情況,相信修例不會增加前線照顧者的工作量,但認為管理層或要制定清晰指引,以免員工牽涉新罪行或被檢控。他又稱,如社工或教師等看到兒童斷手臂,首要考慮可以是帶他求醫,不一定要報警才算是「合理步驟」。

相關字詞﹕法改會 沒有保護罪 編輯推介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