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星周星馳與「香港建設」太子女于文鳳在2010年分手,于文鳳其後入稟追討周星馳逾8000萬元投資佣金,去年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于文鳳敗訴及須付訟費。于文鳳一方今(7日)在上訴庭提出上訴,認為周星馳的口頭承諾是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等,惟遭法官質疑其反對早前已裁定的事實,上訴即時被駁回,押後頒布裁決理由。
雙方提交書面陳辭後,代表于文鳳的上訴方在庭上補充稱,周星馳曾經表示會將投資利潤10%作佣金分給她,該口頭承諾是法律協議。而于文鳳為周星馳工作9年,協助他投資多個項目,包括山頂豪宅「天比高」12號屋,于文鳳應就物業升值獲得分佣,認為原審裁決出錯。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連番質疑上訴方反對判辭已作出的事實裁斷,問及是否不論物業有沒有實質上出售,于文鳳任何時候提出想要10%分成,均構成法律協議。上訴方同意,認為當物業升值,周星馳就應分發利潤佣金給于文鳳。法官重申「天比高」是周星馳自住的物業,故不屬於投資,他沒有就其升值獲利。代表周星馳的答辯方則維持原本立場,指出兩人電話中和在露台的對話不構成法律協議。
上訴庭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駁回于文鳳一方的上訴,押後頒布裁決理由書,屆時並會一併處理周星馳一方的訟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