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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首引反恐條例控13人涉圖放爆炸品 另涉串謀謀殺警員 還押至11月底再訊 (18:31)

前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前數小時,警方突擊檢查多個地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和軍刀等,13人被控12項控罪,包括《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稱《反恐條例》)第11B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及串謀謀殺,兩條控罪最高刑罰均為終身監禁。此為首宗反修例案件中使用《反恐條例》作檢控。案件今(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控方獲准押後至11月29日再訊,所有被告續還押。

案中10人,包括黃振強、吳智鴻、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蘇緯軒、 彭軍壕、李家田、賴振邦和許湛榮被控《反恐條例》第11B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以及一項「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的交替控罪。控罪稱,10人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林銘浩、梁正希、張健順(音譯)等人合謀將兩個爆炸裝置非法及故意放置在特定目標,意圖造成他人死亡或嚴重傷害。

他們另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10人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林銘浩、梁正希、張健順(音譯)等人合謀謀殺香港警務人員。

其餘3人包括鍾雪瑩、蔡凱明和陳玉龍分別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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