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早前去信支聯會7名常委,指稱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引《港區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附表5,要求常委提交多項資料。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昨(5日)明言拒交,並強烈否認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她今日(6日)在商台節目強調,警方國安處的要求不符合法理,無任何事實基礎,因此不會提交資料。
鄒幸彤指出,根據《港區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警方國安處可在有合理理由相信與危害國家安全相關者提交資料,但要求「外國代理人」提交資料方面,必須確認對方是「外國代理人」這事實基礎,「佢哋(警方國安處)用錯晒law(法律)」。
對於有親建制派報章指控她,以及同屬支聯會的何俊仁和李卓人是外國代理人,鄒幸彤稱警方國安處是去信予支聯會,信中指控「外國代理人」的對象亦是支聯會,認為自己、何俊仁和李卓人的個人行為與是次事件無關,並重申自己非外國代理人。